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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 25卷3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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秦漢的地方都官與地方行政

唐俊峰 /

秦漢時代,「都官」一詞有著中央機構總稱的意思。「都官」同時包括了真正處於京師的中央機構,以及這些機構設於地方的分支單位。真正位處首都的「都官」,就是存世文獻習見的「中都官」,包括九卿以下的所有中央官署;設於地方的都官,就是一些負責替皇帝掌控國內山林藪澤自然資源的官署。如鹽、鐵、工官等,便是典型的地方都官。這些地方都官原先大多直屬於少府,其後因漢武帝以後皇室財政逐步向國家財政傾斜而漸漸改屬大司農。地方都官屬於非治民官,與負責民政的郡、縣有所不同。雖然地方都官的長官級別等同縣令、長,但它們的轄區只佔據縣的一隅之地,局限在自身的鹽場、工房之中。地方都官設置在縣裡的特點,導致它們體制上雖直屬中央機構,但日常的文書行政、財務行政、物材行政三方面均極度依賴所在郡、縣處理。

關鍵詞: 地方都官 地方行政 文書行政 財務行政 物材行政